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送达当事人的,在7日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及时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