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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以及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以及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4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工商局审案委员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