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412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3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财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

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