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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