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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19423日发布实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