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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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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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气象局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气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