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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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职称申报和评审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行为的处为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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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收受和审核工作由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负责。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实施对象 |
师市事业单位、企业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审理责任:审理举报(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要求,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 3、决定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前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处务会研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责令事业单位限期改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运行那个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