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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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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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对象 |
报考者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将调查情况向组织部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处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