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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的处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报考者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将调查情况向组织部领导汇报,经领导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相应处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