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公共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 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对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进行审查,必要给予建议。 3.备案责任: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应当主动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备案。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