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公共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

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对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进行审查,必要给予建议。

3.备案责任: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应当主动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备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