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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职权类型

其他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对象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取得审计证据,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以及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督促整改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调查)单位提审计建议,或者出具审计建议函,提出审计整改措施。

3.处置决定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整改;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事后管理阶段:(1)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调查)单位报告(通报)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或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3)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调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