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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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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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联合多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进行现场勘验。 2.对验收的组织程序、评定标准、验收结论进行统一确认监督。 3.对已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进行备案,核发验收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