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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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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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