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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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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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