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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事项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修订)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指导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2.处置阶段: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事务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阶段: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