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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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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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676号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
实施对象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他公民的申请、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利用目的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和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查意见,交由分管领导审核。 2.审核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综合评估其利用未开放档案的价值与可能带来的影响,认为可以利用的签发利用意见,认为不可以利用的应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而给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