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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职权类型 其他权利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受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