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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备案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工资集体协商备案

【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备案材料内容、主体、程序等内容进行核实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科室应当依法作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内容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责令重新协商后再次备案。
4、送达责任:人社行政部门对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5、监管责任:备案机关对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协议条款的,依法处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