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利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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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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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领导: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确认和审核相关内容。 2、具体实施:交通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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