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利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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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出租汽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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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领导: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确认和公布等级。 2、具体实施:交通科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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