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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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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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定证明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认定,造成影响的。 3.在办理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理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