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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定证明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认定,造成影响的。

3.在办理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理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