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的年检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九条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第三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实施对象 |
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或民办学校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督导评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评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督导职责或者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