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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