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