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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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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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国,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的,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