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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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质量事故调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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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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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住建局 |
责任事项 |
1、事故调查责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 2、事故报告责任: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处理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4、移送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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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