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类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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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渔业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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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条 渔业监督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二)沿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 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五)其他水体的养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农业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根据国家已经核准的移民安置初设报告,由项目业主起草安置协议草本,报自治区或所在地州市移民机构。 2.审查阶段:对项目业主报来的协议及相关资料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双方报各自的批准机关,批准后签订协议。 4.解释备案阶段:签订双方各自备存,并送各自相关部门,以备实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违反规定批准、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违反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对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等; 5.出现的腐败行为。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