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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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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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予以审查和评审的; 3.评审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参加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