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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教育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本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予以审查和评审的;

3.评审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参加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