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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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少数民族正字正音培训测试等级的认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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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2修正)》(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20日生效日期:1993年09月25日) 第二十四条 以少数民族语言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编译等有关人员应当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语言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测试报名时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考生测试、领证具体时间地点。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测试员评分、复审成绩,作出普通话相应等级的决定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也应书面告知)。 3.送达责任:制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考生成绩、证书予以注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计划安排下发少数民族文学语言正字正音水平培训通知并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的; 2.对符合正字正音培训测试条件的人员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授理报名的; 3.对参加正字正音培训测试人员报名后不组织实施培训,不按时开班培训的; 4.培训后不能按时进行笔试、口试水平测试、确定成绩、确定等级的; 5.培训结束后不能按时制发正字正音等级证书并下发的; 6.违规审批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7.培训测试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