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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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教育工作督导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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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督政责任:主要是对下级行政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 重点开展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 2.督学责任:主要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重点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有关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5.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向兵团和师党政及主管部门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