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其他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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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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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 2.审批阶段: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公示。 3.公布表彰阶段: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 4.授奖阶段: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5.存档阶段:整理表彰过程性文件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