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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派出两人以上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从业场所或人员进行检查并当场告知检查结果。

2.处置阶段:对在检查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简易处罚程序的当场进行处罚;需要使用一般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权限内的需移交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阶段:作出处理决定的。

5.监管阶段: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处罚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在检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检查条件而给予检查通过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扩散企业的内容或文本的;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