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婚姻登记管理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律】《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实施对象 |
婚姻男女双方 |
承办机构 |
师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作颁发登记证书。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7)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