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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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公务员申诉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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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第九条 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
实施对象 |
申诉公务员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根据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要求和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报申诉公正委员会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将研究决定送达申诉人。 5、事后监管责任: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予以纠正;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