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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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公务员辞去公职审批;公务员辞退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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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
实施对象 |
公务员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审查所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部务会对初审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印发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