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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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的征收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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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使用单位防携带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工防工程管理的科室申请缴纳使用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由承办人按租赁方(单位或个人)使用位置、面积结合人防收费标准核定该费收缴金额,承办单位(人)下发交费通知或上门方式进行催缴,承担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承办人开具由财政部门购领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送达租赁方。租赁方持缴款通知书及费用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使用费。 3.决定责任: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 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