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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应公开公示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法,征收流程及其他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缴费所需提供材料。

2.审核确认责任:根据提供材料审核确认收费标准、应缴费面积、征收总金额。

3.决定责任:签订缴费协议,开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