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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生态环境处罚决定书(二师环罚〔2023〕14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师环罚202314 号

铁门关市鑫瑞纸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7A1Q84Q

地址: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第二社区(原二十八团冷库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钱泽颖 

我局于  2023   8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 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用于证明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22日铁门关市鑫瑞纸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违法主体;2023年8月22日对法定代表人钱泽颖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9  22 日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裁量分类和方法】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特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主体性质,确定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设置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通过“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以下简称“裁量计算器”,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选择个性和共性基准相对应的裁量等级,计算得出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参考处罚金额。根据修正基准,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计算得出的建议处罚金额按“百”取整(四舍五入方式),作为行政处罚金额的建议”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及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个性、共性、修正裁量表)》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处罚金额下浮3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万零壹佰伍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罚款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第二师财政局规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