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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国土资源局规范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勘测定界测绘行为,提高成果质量,高效、高质实施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建立规范的管理、审查备案机制,保障勘测定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兵团国土资源局的有关文件的要求及《农二师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定界日常测绘管理办法》,制定《第二师国土资源局规范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二师管辖范围内土地勘测定界测绘项目,主要包括:日常宗地勘测、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土地开发整治等。

  第三条 土地勘测定界备案制。第二师国土资源局为二师管辖范围内土地勘测定界备案的主管部门。凡在二师管辖范围内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等业务的机构,须按规定向二师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备案。申请备案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一年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土地勘测定界机构经过二师国土资源局核准并备案后,师国土资源局受理其在管辖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勘测定界业务,未经核准备案或者逾期未申报的土地勘测定界机构,其勘测成果不予受理。

  第五条 土地勘测定界公示制度。在二师备案勘测定界机构情况,勘测定界机构接受委托情况,勘测定界机构提交成果质量情况,对勘测定界机构通报批评情况和取消勘测定界机构在二师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勘测定界业务备案的处理决定等,第二师国土资源局将通过第二师国土资源局政务网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团场分局在勘测定界中的职责作用

  (一)土地勘测定界测绘人员进场勘测定界时,国土分局与团基建、林业、发改等部门工作人员必需到现场进行指界确认,现场核对规划用地指标、地类等。现场参与部门人员必须在勘测定界现场工作表上签字盖章。

  (二)分局要对勘测定界控制测量数据在现状图上分别对地类、面积、规划范围等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可与师局地籍科同时对测量数据进行初步审查)。

  (三)初审确认无异议后,分局方可安排勘测单位进行埋桩。

  (四)分局应加强督促用地单位对勘测定界界桩的保护和管理。

  (五)分局应督促测绘单位向师局提交成果。

  第七条 师国土资源局在勘测定界中的职责作用。

  (一)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由师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成果接收和检查验收。

  (二)成果接收和初审。师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设专人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接收和初审,限时三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三)成果复审。师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设专人对勘测定界成果进行复审,限时二个工作日。

  (四)勘测定界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即中介机构和师国土资源局各一次检查,合格后由师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测绘方面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对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实施验收。

  (五)师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备案测绘单位进行考核(见《农二师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定界日常测绘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检查验收内容。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权属界线、行政界线是否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其他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是否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相关权属单位有关人员按规程要求共同现场指界,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二)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是否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进行核实,是否与实地一致;

  (三)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及精度是否符合基本技术要求;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地籍要素测量的方法、记录和计算,各项限差和成果精度,测量要素齐全、准确,对有关地物的取舍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勘测定界图的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表述内容,图廓整饰、勘界要素的表述、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勘测定界面积的计算方法、用地面积的测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变更与修测的方法、测量基准、测绘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变更修测后地籍要素编号的调整与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土地勘测定界等测绘单位需提供检查验收的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一)单独选址项目、师批准供地项目

  (1)勘测定界申请验收报告;

  (2)勘测定界委托书;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

  (5)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师批准项目需要);

  (6)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7)点之记。

  (8)土地分类面积表;

  (9)自查报告;

  (10)现场指界表;

  (11)土地勘测定界测绘成果坐标表;

  (12)其他相关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测绘单位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13)*.dwg格式和*.wl格式电子勘测定界图。

  (二) 批次项目提供成果资料

  (1)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分类面积表;

  (3)土地勘测定界测绘成果坐标表;

  (4)勘测定界表;

  (5)*.dwg格式和*.wl格式电子勘测定界图;

  第十条 提供成果资料份数

  (1)批次项目所需成果资料2份;

  (2)单独选址项目所需成果资料2份;

  (3)师批准供地项目需成果资料1份;

  (4)招拍挂出让项目需成果资料1份;

  第十一条 勘测定界测绘单位接受师国土资源局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勘测定界测绘单位有义务按照勘测定界规程提供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十三条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勘界;

  (二)坚持保守秘密,对所做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不得自己保留或转给第三方使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项目;

  (四)坚持诚信原则,不得采用欺骗手段蒙混质量关;

  (五)按时提交成果原则。

  (六)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提供标准界桩。

   第十四条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由二师国土资源局撤消其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资格(即本年度不得从事勘测定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兵团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