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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师市党委、师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15年4月1日


  第二师铁门关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师市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和《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4〕76号),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师市本级机关是指师市本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及兵师党委二十六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师市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件1。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由单位领导根据经费情况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件2。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师市财政(务)局会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接待单位为出差人员提供了就餐和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交纳了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六)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接待单位为出差人员提供了就餐和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未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接待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收取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退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师市承担接待任务的宾馆、招待所、车队要创新方式,制定办法,积极配合师市本级新差旅费规定的实施,提供丰富多样的工作餐品种、租车款型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出差人员,均包含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但相关支出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师市财政(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关于转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开支规定>的通知》(师财发〔2005〕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差旅费相关标准开支表

  4.关于对《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

  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目

  等

  级

  标

  准


 


  职    务

  乘坐交通工具分级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据实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经济舱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经济舱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据实报销




























备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术职称与行政职级对应关系仅适用于本开支规定。

附件2

  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 份

  住宿费标准

  伙 食补助费
标 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 京

  800

  500

  350

  100

  天 津

  800

  450

  320

  100

  河 北

  800

  450

  310

  100

  山 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 宁

  800

  480

  330

  100

  大 连

  800

  490

  340

  100

  吉 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 海

  800

  500

  350

  100

  江 苏

  800

  490

  340

  100

  浙 江

  800

  490

  340

  100

  宁 波

  800

  450

  330

  100

  安 徽

  800

  460

  310

  100

  福 建

  800

  480

  330

  100

  厦 门

  800

  490

  340

  100

  江 西

  800

  470

  320

  100

  山 东

  800

  480

  330

  100

  青 岛

  800

  490

  340

  100

  河 南

  800

  480

  330

  100

  湖 北

  800

  480

  320

  100

  湖 南

  800

  450

  330

  100

  广 东

  800

  490

  340

  100

  深 圳

  800

  500

  350

  100

  广 西

  800

  470

  330

  100

  海 南

  800

  500

  350

  100

  重 庆

  800

  480

  330

  100

  四 川

  800

  470

  320

  100

  贵 州

  800

  470

  320

  100

  云 南

  800

  480

  330

  100

  西 藏

  800

  500

  350

  120

  陕 西

  800

  460

  320

  100

  甘 肃

  800

  470

  330

  100

  青 海

  800

  500

  350

  120

  宁 夏

  800

  470

  330

  100

  新 疆

  800

  480

  340

  120

  说明:住宿费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上限。

  附件3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差旅费相关标准开支表






  单位:元

  地州/县市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标准

  省部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40

  120

  80

  石河子市

  800

  480

  340

  120

  80

  克拉玛依市

  800

  480

  340

  120

  80

  昌吉州

  昌吉市、阜康市、奇台县

  800

  480

  340

  120

  80

  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

  800

  460

  300

  120

  80

  伊犁州

  伊宁市、奎屯市、霍尔果斯市、新源县

  800

  480

  340

  120

  80

  霍城、察布查尔、巩留、特克斯、昭苏、尼勒克、伊宁县

  600

  400

  300

  120

  80

  阿勒泰地区

  800

  480

  340

  120

  80

  塔城

  地区

  塔城市、乌苏市、沙湾县、和布克赛尔县

  700

  400

  300

  120

  80

  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

  600

  320

  260

  120

  80

  博州

  博乐市

  700

  400

  300

  120

  80

  精河县、温泉县

  560

  320

  280

  120

  80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

  800

  480

  340

  120

  80

  鄯善县、托克逊县

  600

  400

  300

  120

  80

  哈密地区

  800

  480

  340

  120

  80

  地州/县市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标准

  省部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巴州

  库尔勒市

  800

  480

  340

  120

  80

  师属各团场

  600

  300

  200

  120

  80

  其他县市

  800

  450

  300

  120

  80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市、温宿县、阿瓦提县、拜城县、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

  700

  450

  300

  120

  80

  乌什县、柯坪县

  500

  300

  260

  120

  80

  喀什

  地区

  喀什市

  780

  480

  300

  120

  80

  叶城县、泽普县、莎车县、巴楚县、麦盖提县、伽师县

  760

  440

  280

  120

  80

  英吉沙县、岳普湖县、疏附县、疏勒县、塔什库尔干县

  740

  420

  260

  120

  80

  和田

  地区

  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

  800

  480

  340

  120

  80

  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800

  450

  300

  120

  80

  克州

  阿图什市

  800

  480

  320

  120

  80

  阿克陶县、乌恰县、阿合奇县

  800

  480

  290

  120

  80

  附件4

  《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参照自治区、兵团和巴州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师市实际,现将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在工作中遵循。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标准:早餐10元/人次、中餐20元/人次、晚餐20元/人次,今后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师市将适时调整标准)。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自带车辆出差的,不发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凭车船票发放标准以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做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对于当天往返的出差,可以报销差旅费。

  对目前常驻铁门关市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论每天是否往返库尔勒市等住所地,不属于出差,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除外)。

  4.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师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5.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6.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7.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8.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9.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0.厅局级以下级别的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1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是否还可以另外报销机场服务费、打包费?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一份交通意外保险可以凭据报销。但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报销,应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定额中统筹开支。

  12.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差旅费的如何报销?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时间较长,是正常的工作或实(见)习,与出差不同。同时,目前兵师对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待遇都相继制定了相关规定,尚未规定的,师市将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限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另外,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应由派出单位报销,不应在挂职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13.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各类学习的工作人员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前往学习所在地往返的差旅费按照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学习期间的其它费用按照师市培训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财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