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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二师外派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农二师实际,我委制订了《农二师外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企业 外派监事 管理办法 通知
农二师国资委 2012年8月26日印发 共印汉文40份
农二师外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二师外派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二师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由农二师、农二师国资委按照“外派内设”原则依法委派或推荐,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行使企业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四条 农二师依法向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依法向所出资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农二师国资委代表农二师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委派专职监事;代表农二师依法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推荐专职监事(以下简称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代表农二师国资委对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检查和评价企业财务和资本(产)运行情况;以企业发展战略、财务、重大决策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监督为主,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二师国资委代表农二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监事会,其人员由农二师委派的监事会主席、农二师国资委委派的专职监事和经农二师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职工监事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经农二师、农二师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若干企业任职。
第二章 职权、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享有对企业财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知情权、质询权、检查权、报告权、建议权和农二师、农二师国资委授予的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当列席企业的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财务经理(总监)工作例会等重要会议;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和临时股东会,享有企业监事会成员应有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当对企业下属子、分企业(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检查企业财务,并对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对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和评价;
(三)完成农二师、农二师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忠实于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二)诚实守信。保持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
(三)勤勉尽责。按时参加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财务经理(总监)工作例会等重要会议,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企业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按照国家、兵团和农二师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章程、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凡涉及企业人事、财务、资产变动、投资项目、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都应及时向农二师、农二师国资委书面报告,并对预期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当参加农二师国资委召开的工作例会,通报企业重大事项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如有必要,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提请召开农二师国资委专题监事会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监事会重大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每季向农二师国资委通报一次工作情况,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向农二师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 未经农二师国资委批准和授权,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不能撰写、发表与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文章;不得擅自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企业或其负责人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承办农二师或农二师国资委交办的重大事项,需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工作时,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提出联合工作组组建方案,报农二师批准后,由农二师国资委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安排和落实。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接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时,应及时向农二师国资委报告,经批准后,按农二师有关规定将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企业规章,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除参加企业正常公务外,不参予、不干涉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擅自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和馈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二师国资委、财务总监办具体负责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日常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
(一)协调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工作联系;
(二)负责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汇总工作;
(三)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四)定期对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当进行定期轮换、交流,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履行工作职责,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和交通便利。
第二十六条 企业若发生涉及人事、财务、资产变动、投资项目、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企业应据实报告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等,不得拒报、隐瞒或提供虚假和不完整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农二师、农二师国资委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报酬事宜和支付方式,由企业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二师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