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兵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兵团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兵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科技局
2023年8月17日
兵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兵团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在兵团辖区面向社会设立,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奖励为兵团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三条 社会科技奖坚持“谁办奖、谁负责”,在兵团科技局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下,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按照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自主运行、自律管理,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科技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六)面向全国或者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五条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人才政策,单独或者联合委托一家兵团辖区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配备相应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等。
第七条 社会科技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兵团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第八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九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不得使用与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新疆”、“自治区”、“兵团”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姓名冠名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兵团科技局书面报告以下内容:设奖目的、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以及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奖励章程等。
第十一条 奖励章程要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奖励范围与对象;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奖励方式;争议处理方式;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三章 奖励运行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兵团科技局、科协网站以及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不涉密承诺机制,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凡涉及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活动,应当报兵团科技局核准。
第十五条 奖励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十七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并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兵团科技局报告,同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兵团科技局书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四章 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兵团科技局对兵团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所在师市科技局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兵团科技局委托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支撑社会科技奖的监督管理决策。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培育国家科学技术奖、兵团科学技术奖和其他具有影响力的各类奖项。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兵团科技局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向兵团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定期在兵团科技局网站公布、更新目录。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建立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目录中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兵团科技局报送社会科技奖本年度报告。兵团科技局委托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兵团科技局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四条 兵团科技局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兵团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社会科技奖存在未提交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未进行奖励信息公开、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兵团科技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社会科技奖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拒不整改、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奖励管理或者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兵团科技局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社会科技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