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师市机关、政法机关各部门:
《第二师铁门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师铁门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新兵办发〔2022〕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辖区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师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师市安委会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建立并公布师市举报接收途径;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师市有关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根据上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安排核查并反馈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师市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并提出奖励意见。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 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师市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列入同级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举报办理
第十条 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在“分级负责”的基础上,采用“统一接收、分类核查、统一奖励”的模式,即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移交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核查,核查属实后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通过师市应急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传真、来信来访、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上述举报途径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如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更加详实全面,后举报人可按适当比例与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共享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与接收举报的部门约定身份辨识代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辨识代码等信息,以便于核实身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配偶、父母、子女举报相应单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向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师市各团(镇)、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和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