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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29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2026年1月20日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系统性法规,也是第二部监察法规。

一.出台背景:

《条例》在监察法关于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实践做法,细化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规定,构建科学完善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有效提升监察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

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

(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九类)

1.监察法规、监察规范性文件;2.机关职能,内设机构以及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设置,办公地址,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3.立案调查信息和指导性案例;4.检举控告的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时间和地址、举报电话号码、网站网址、处理程序等信息;5.复审复核、申诉复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等信息;6.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7.特约监察员职责和名单;8.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情况;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可以公开的信息(七类)

1.立案调查信息;2.政务处分、处理信息;3.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4.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5.典型案例通报信息;6.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7.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 其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具体案件或工作,监察机关经过评估和审批后,可以选择性公开。

(五)不得公开的信息(四类)

1.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个人信息;2.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3.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工作信息;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对于不得公开的信息,《条例》做了例外规定,也即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察工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监察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六)公开主体

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监察机关。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可由上级监察机关发布。

(七)公开程序

方案拟订、保密审查与风险评估、审批发布。

(八)监督条款

1.自行监督: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及监察工作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完整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2.特约监察员监督: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和反馈。

3.上级监督: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透明是法治的基石。《条例》的公布,标志着中国监察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