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机关各部门:
师市党委、政府部门“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各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制定师市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是组织实施师市机关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为切实做好师市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制订工作,为师市机关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打下基础,现对制定师市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定职责
定职责是“三定”工作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关键环节。
(一)按照改革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参照自治区、兵团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能配置,对部门现有职能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调整、转变和界定职能的意见。
(二)在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将一些技术性和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三)在确定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和强化责任。
二、定内设机构
师市机关内设机构不再增加,只明确现在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任务,如有新挂牌名称,需说明职责。
三、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仍按原文件执行。
四、部门“三定”规定内容、时间和审批程序上报部门包括师市机关各部门,含二级局。各部门上报“三定”规定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调整,包括取消、划出、划入和增加、加强的职责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部门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附则。
各部门在上报“三定”规定的同时,还要上报“三定”规定有关情况的说明,即:对职能转变的情况,特别是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特别是理顺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各部门务必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三定”规定(草案)一式两份报师市编办进行初审。
“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1、各部门依据本通知,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与师市编办进行沟通协商。
2、初步意见与师市编办基本达成一致后,由部门将拟定的“三定”规定报告,正式报送师市编办按程序核批。
3、师市编办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修改意见,报师市编委领导审批。
4、以师市党委办公室、师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
为加强对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指导和联系,师市机关各部门必须明确负责“三定”工作1名主管领导和1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师市编办。请各部门在拟定“三定”规定意见时积极与师市编办沟通联系。
附件:《部门“三定”规定基本格式》
第二师铁门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附件1
部门“三定”规定基本格式
第二师铁门关市××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门关市党政机关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3〕11号)和师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铁门关市党政机关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师党办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第二师铁门关市××局(以下简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 职责调整
这部分内容,一是要落实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二是要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第二师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职责调整具体划转到位,着力解决职责交叉问题。主要包括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等内容。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的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的、下放的、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是指部门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以××部门为例,可表述为:
l、划入原××局的……职责。
2、将……有关职责划给××局。
3、取消……职责。
4、将……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县级市(区)政府管理。
5、加强……的职责。
上述职责调整要具体,有一项写一项,是什么写什么,不进行归类,没有的可以不写。
二、主要职责
(一)职责的依据和来源。
一是《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师市机关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等对该部门主要职责的界定;
二是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规定且需要在“三定”中相衔接的职责事项;
三是上级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四是本部门原“三定”规定中应当继续保留的职责;
五是近年来师市编办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
部门如果要求增加职责,应当提供相应的文件依据,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以及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依据。对一些目前由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归位到行政机关,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职能要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职责的表述。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明确部门负责的主要事项,内设机构的职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对于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能,一般不在主要职责中表述,如确需表述,原则上放在内设机构职责中表述。
3、内部管理事项。包括政务运转、人事、资产管理、党务、离退休、后勤管理等,原则上不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放到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中明确。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对其系统的管理职责。
4、表述顺序。原则上按照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从外部到内部的顺序进行表述。按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科技信息、国际合作、师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顺序进行表述。
5、规范用语。
梳理和规范“三定”中使用频率较高并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解释其在“三定”中的特定含义。
(1)制定、拟订、提出……建议
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制定”。
部门草拟但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拟订”。
在程序上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可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
属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提出……建议”。
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
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可用“负责”;为强化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承担×××责任”的表述;一般不用“管理”。
对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承担的,可用“指导”。
对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某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不取代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可用“监督”。
部门既实施行业管理又负责执法的,可用“监督管理”。
(3)牵头、会同、参与
牵头强调主办,会同强调合办,参与强调协办。
对所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主办方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单独上报或发布并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参与”;主办方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意见后,与会同的部门联合上报或发布,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用“会同”。
(4)审批、核准、审核、安排
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用“审批”。
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即应予以批准的,用“核准”。
对申请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具有决定权的,用“审核”。
除对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外,不用“安排”。
不用“审定”、“批准”、“审查”。
三、内设机构
精干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总数,着力优化内部结构,加强重点业务科室。在2012年调整增加后的基础上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内设机构设置要体现改革要求和各方面关注的重点。
1、内设机构的职责。内设机构的职责是部门主要职责的分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
2、内设机构的规格。表述为:“根据上述职责,××设×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3、清理和精简内设机构加挂的牌子。内设机构不加挂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牌子,原则上也不加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牌子。如确有需要,尽量在内设机构职责中使用“承担XX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予以表述。
4、内设机构排序。原则上与主要职责的顺序相对应。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 ××××部门行政编制 ×× 名。
核定领导职数为:仍按原三定规定文件中有关表述。
五、其他事项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三定”前几部分难以涵盖但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重点是明确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衔接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并要明确牵头的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相关部门“三定”中的表述要一致。
2、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两种情况,一是由于部门变动或有关职能调整,涉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对该事业单位的变化情况在“三定”中一并加以明确。二是不涉及隶属关系变动的事业单位,在“三定”中均表述为“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3、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如部门联系的协会划转等事项。
六、附则
统一表述为“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