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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毁林毁草等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师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加强师市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严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毁林行为。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或非法采石、挖沙、采矿、取土;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二)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或未按规定时间、区域、方式作业;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行驶破坏植被;超范围占用草原,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涉林地违法行为

盗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业证件、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以下的罚款。

2.涉草原违法行为

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在草原采土、采砂、采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务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涉湿地违法行为

非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1.涉林木犯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涉农用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达到上述数量标准,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生态修复责任。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须按照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林地草原恢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修复,所需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

三、强化监管执法

各团场(镇)、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让我们共同守护林草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996-2283696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毁林毁草等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