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3年10月10日铁门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28日铁门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程序,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举行会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铁门关市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三条 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双月下旬举行;如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主任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报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准备。每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主任会议应及时确定举行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时间,并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主任会议应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主任会议安排,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一位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根据需要邀请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常委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后,根据需要,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列席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全程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人事任免事项提出议案。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人事任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人事任免议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逾期不提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决定人事任免案、撤职案、辞职请求,按照《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有关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提案机关、提案人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或作出终止审议的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年度拟听取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年初制定计划,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通报。有关机关应按照通报进行准备,如期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纳入计划听取的报告如有个别调整,应及时通知报告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副市长向常委会报告;单项或专业性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常委会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由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报告,报告机关应将工作报告文稿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列入常委会建议议程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常委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作补充报告,或决定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常委会对有关报告不作出决议或决定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会议审议意见,转送报告工作的机关予以研究处理。
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对转送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报告。
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对提出的询问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可以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十日内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交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涉及问题的范围应属于涉及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问题,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或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质询案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未作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九条 在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常委会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在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接受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常委会可以补选出缺的铁门关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接受辞职和补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接受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可以补选出缺的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一条 在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涉嫌犯罪的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经常委会会议许可。对正在实施犯罪的铁门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常委会报告,由主任会议许可,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含电子表决器),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表决人事任免案,一般采用无记名(含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议案和报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有关补选、辞职、罢免、人事任免等事项,及其发布的各类公告,由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应当在铁门关市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