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兵发改价格规〔2021〕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资金。残保金由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负责征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保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残疾人生活。具体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生活困难残疾人救济补助、残疾人教育补助、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0-14岁残疾儿童康复补助、重度残疾人上门评残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残保金由师市残联严格按照预算项目管理要求,立足师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需求,突出保障重点,合理申报年度项目。由各团(镇)、街道、社区或代管单位上报预算需求,经师市残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统一汇总报师市批准后,列入残联部门年初预算,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四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补助是指师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师市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包括举办残疾人招聘会、推介会、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展能活动、访企拓岗、组织残疾人创业孵化、现场观摩学习等产生的培训费、宣传费、场地租赁费、第三方服务费、交通费等,按照师市残联每年申报的项目预算给予的补助。
第五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是指对参加国家、兵团、师市各类系统主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根据参加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一次性名次奖励及集训的补助。
(一)奖励标准:
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兵团级、师市级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各项目名次的残疾人,已获得奖金、奖励的,师市不再予以重复奖励;未进行奖励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标准予以奖励。
(二)补助标准:
经比赛(竞赛)选拔或师市残联推荐参加国家或兵团举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集训期间按照兵团标准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是指对师市辖区内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厂或场所给予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师市辖区内市场监管、民政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疗、农疗、庇护工厂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的一至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
3.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4.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为残疾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5.每名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合法经营、安置5-9名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50000元;安置10-19名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80000元;安置20名残疾人以上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100000元。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辅助性就业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的场地租金、设施设备购置、无障碍环境改造、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持性服务所产生的支出。
第七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是指对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给予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军人证》。
2.需年满16周岁及以上。
3.在师市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房产证或一年以上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包括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打字复印店、便民理发店、洗染缝纫店、果蔬零售店等),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二)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0元自主创业补助。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是指对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残疾人证》的盲人在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以及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2.在师市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沐浴等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3.具备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且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盲人按摩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盲人按摩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盲人按摩经营场所必须配有洗衣机、消毒柜、灭火器等,保持经营场所安全、清洁、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二)补助标准:
1.对盲人本人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且不能重复享受第七条规定的补助;非盲人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予补助。
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补助。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 歇业、停业达30天以上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2.盲人本人或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机构已享受过补助的。
3.违规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或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后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下列情形需退还补助资金:享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后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在被查处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放单位退还补助资金。
第九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是指师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含残疾军人),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的奖励补助。
(一)奖励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段,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并持有有效期内《残疾人证》(一至四级)或《残疾军人证》(一至十级)。
2.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3.残疾员工有确定工作岗位,并实际在岗工作。
4.按规定向残疾员工支付不低于师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规定时间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二级或持有《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奖励标准: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人数依照本地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对单位负担部分给予奖励。
(三)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员工总数×2%。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条 生活困难残疾人救济补助是指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的定额生活补助,用于减轻困难残疾人生活负担。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
2.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
3.与安置公益性岗位、辅助性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及收入的证明材料。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定额补助500元,年补助总额6000元。
第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于当年被录取的残疾学生、残疾家庭学生给予的定额补助。
(一)补助对象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录取后中途退学者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按规定对每名残疾学生、残疾家庭学生一次性学费补助2000元。兵团残联已给予补助的,师市残联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给予的辅助器具定额补助,减轻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负担,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
2.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就业年龄段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不满18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截止当年度12月31日)、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易致贫边缘户、脱贫不稳定监测户中的残疾人为优先补助对象,除此之外为其他补助对象。
3.所需辅助器具在《兵团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试行)》范围内,需符合规定使用年限,同一种辅助器具只能享受一次适配补助。多重残疾人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0-6岁残疾儿童视生长发育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可每半年享受一次辅助器具适配补助。
(二)补助标准:实际购买价格在6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见兵残联发〔2023〕16号附件1的补贴目录)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600元的,分两档给予补贴:
1.优先补助对象: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见兵残联发〔2023〕16号附件1的补贴目录)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2.其他补助对象: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见兵残联发〔2023〕16号附件1的补贴目录)两者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三)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后社会保险基金已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已纳入师市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再重复享受补助;已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适配辅助器具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已享受民政部门辅助器具配置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是指对有需求、适应指征、康复意愿和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后有康复价值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参照康复救助标准给予的适当补助,用于减轻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负担,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儿童基本生活。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有自愿康复需求、持有师市残联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
2.低保、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补助标准:
1.在定点康复机构做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参照兵团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人均每年18320元。
2.需要手术的残疾儿童,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的,每人一次性补助手术费不低于10000元(含术前复查费),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助不低于6000元,术后视个体情况适配矫形器每人补助1200元,在补助年龄段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助不低于12000元。
3.需要辅助器具适配的,其中:聋儿验配助听器每人补助不低于7200元;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00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5000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00元;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500元。
4.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师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同一康复年度内,已享受过兵团残联儿童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再重复享受师市残联的儿童康复救助。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上门评残补助是指对行动不便、无法出门的残疾人开展上门评残予以的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确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证》申请人。
2.由师市定点医疗机构上门进行残疾评定。
(二)补助标准: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每人130元予以补助至师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上门评残服务。
第十五条 师市人社、财政、残联、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帮助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积极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安排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带头招录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民生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结合工作实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引导残疾人积极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属地残联登记申报补助、奖励资金,所属地残联应及时受理,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师市残联。奖补资金由师市残联汇总审核,报师市批准后列入残联部门年初预算,于次年发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第二师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兵团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位政策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资料清单
2.补助申请表
第二师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28日
现对此文件面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如有意见,请于30日内(即2025年7月12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联系电话:0996-2702771
2.联系邮箱:canlian01@yeah.net
附件1申报资料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