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门关市锦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铁门关市三十六团米兰时代广场1-1号商铺西南角挖掘城市人行道案,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师(铁)城罚决字〔2025〕第4号),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师(铁)城罚决字〔2025〕第4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