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师(铁)城罚决字〔2024〕第9号
当事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572531085B,住址: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XXXX号。
你单位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铁门关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你单位与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该项目,确定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你单位安排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陪标,最终你单位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47627439.97元,你单位在联合体投标中负责的施工及设备采购金额人民币46227439.97元;2022年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你单位与新疆秋山智造热镀锌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新疆分院组成联合体投标该项目,确定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你单位安排新疆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新疆秋山智造热镀锌有限公司安排新疆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最终你单位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47627439.97元人民币,你单位在联合体投标中负责的建筑安装工程金额人民币16134187.10元;2022年铁门关市公共亮化设施维护维修及完善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不符合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资质,挂靠至新疆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参与投标,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你单位、铁门关市茂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最终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的新疆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4660000元;合计中标金额人民币67021627.07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属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22日胡XX)《讯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5月20日胡XX)《询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2月29日吴XX)《询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2月29日胡X)《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兵乌鲁克垦检刑行意〔2024〕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兵乌鲁克垦检刑不诉〔2024〕18号)《铁门关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20年铁门关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你单位与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该项目,确定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你单位安排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陪标,最终你单位中标该项目。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22日胡XX)《讯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5月20日胡XX)《讯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1月3日衡XX)《询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2月28日姜X)《询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5月21日郝X)《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兵乌鲁克垦检刑行意〔2024〕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兵乌鲁克垦检刑不诉〔2024〕18号)《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证明:2022年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秋山智造热镀锌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新疆分院组成联合体投标该项目,确定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你单位安排新疆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新疆秋山智造热镀锌有限公司安排新疆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最终你单位中标该项目。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23日陈XX)《讯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1月3日陈XX)《讯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4月8日陈XX)《讯问笔录》(库尔勒垦区公安局2024年1月22日胡XX)《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兵乌鲁克垦检刑行意〔2024〕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兵乌鲁克垦检刑不诉〔2024〕18号)《2022年铁门关市公共亮化设施维护维修及完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22年铁门关市公共亮化设施维护维修及完善项目公开招标投标过程中,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不符合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资质,挂靠至新疆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参与投标,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你单位、铁门关市茂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最终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的新疆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
证据五:《铁门关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通知书》《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通知书》《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招标投标文件》《2022年铁门关市公共亮化设施维护维修及完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铁门关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证明:铁门关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47627439.97元,你单位在联合体投标中负责的施工及设备采购金额人民币46227439.97元;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33299187.10元,你单位在联合体投标中负责的建筑安装工程金额人民币16134187.10元;2022年铁门关市公共亮化设施维护维修及完善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4660000元;合计中标金额人民币67021627.07元。
2024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先告字〔2024〕第9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听告字〔2024〕第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一是2022年铁门关市公共亮化设施维护维修及完善项目认可存在陪标行为。二是2020年铁门关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2022年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确实存在邀请其他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凑足投标单位,满足开标条件,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围标串标事实,也不认可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其他公司约定报价、支付陪标费等证据。三是对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10529.76元处罚过重,认为没有构成围标串标的行为,即使构成也是轻微违法,没有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后果,工程质量也没有问题,因其公司现在经营状况不佳,建议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一是依据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兵乌鲁克垦检刑行意〔2024〕11号)及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中水回用和垃圾分类两个项目确实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及《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我局作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部门,依法应对你单位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三年内3次串通投标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故你单位的:“一是2022年铁门关市公共亮化设施维护维修及完善项目认可存在陪标行为。二是2020年铁门关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2022年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确实存在邀请其他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凑足投标单位,满足开标条件,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围标串标事实,也不认可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其他公司约定报价、支付陪标费等证据。三是对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10529.76元处罚过重,认为没有构成围标串标的行为,即使构成也是轻微违法,没有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后果,工程质量也没有问题,因其公司现在经营状况不佳,建议酌情考虑,减轻处罚”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罚款,罚款人民币402129.76元(肆拾万贰仟壹佰贰拾玖元柒角陆分),取消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扫码缴款或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
联 系 人:杜蕾、张健
联系地址:铁门关市孔雀西路市民中心1A楼0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2937317
邮政编码:841007